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援助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