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