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