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增加或者减少一辆车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