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站,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设置、关闭或者拆除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该站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