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乘车,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卫生;(二)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交付乘车费用或者按照规定购买车票,不与驾驶员议价;(三)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要求;(四)不在车内进行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