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结业生就业,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自主择业、择优录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合同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须履行合同。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考试、考核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升入高等学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