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除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拨款外,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解决,由行业主管机构和企业事业等社会受益者合理分担,办学单位自筹,受教育者适当缴费,金融机构贷款,校办产业创收,以及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