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职业教育的经常性财政拨款,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省、市两级教育基建经费用于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基建经费应当逐年增加。

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