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职业教育实行国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办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合理设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提高职业教育效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