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