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土地工作的领导。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