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