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