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落实,由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