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落实,由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