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被征收耕地单位农业户口人员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条件的,土地主管部门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当将符合农转非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送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用地申请批准后三十日内下达农转非指标。
征收土地农转非指标名额的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并张榜公布。
当地公安机关凭征收土地和农转非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人口的户籍关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