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安置农民就业用地可由被征地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