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十七条已修改房屋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按下列情况办理:(一)统一安排了还建地的,必须在还建地上建房;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补偿费用。(二)未统一安排还建地的,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还应对拆迁户新建房屋所占用土地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不得重复计算征收土地面积。(三)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标准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