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十六条已修改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