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幅度之内,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制定具体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