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征收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