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年征收土地的总量必须控制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多征收的,应当事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用地指标,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征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