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资源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开发工作,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