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