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收缴证书,取消资格,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骗取的优惠税(费)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