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认定,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等事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