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粘土砖厂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已经建成的粘土砖厂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