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认定完毕;特殊情况下,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