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