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