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项目、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在并网、电量计划、电力价格、调峰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