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七条有效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项目、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在并网、电量计划、电力价格、调峰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