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