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报废汽车等机动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先取得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方可从事回收拆解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