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排放废物单位对其排放的废物应当积极进行综合利用,不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废物单位对其排放的未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向利用废物单位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废物单位可以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单位利益大于排放废物单位利益原则,向利用废物单位收取加工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