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生产和使用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并逐步停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二十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必须限期进行改造,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