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生产和使用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并逐步停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二十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必须限期进行改造,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