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九条有效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牧区、边远山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至七周岁入学;残疾儿童可视情况入学。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