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牧区、边远山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至七周岁入学;残疾儿童可视情况入学。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