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十五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应当及时向生源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劝返本行政区域内失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复学。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