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开除学生的;
(二)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
(三)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者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四)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五)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的;
(七)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读物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八)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九)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十)不履行其他义务教育法定职责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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