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三)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办学标准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未按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的;

(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未及时进行维修、改造,致使校舍倒塌等,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六)对学生辍学现象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的;

(七)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或者统筹费用的;

(八)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未按规定设置学校的;

(十)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

(十一)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