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擅自停课的;

(二)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辅导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的;

(四)不履行其他义务教育法定职责和义务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