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应当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并提倡学习外语。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断完善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双语”教育质量。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