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的意见,接受其监督;对学生校内外情况与家长及时沟通交流,并明确家长的职责。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