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完善学校安全设施,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并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