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