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