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