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