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入学。学校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监护人工作、居住地就近入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