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单位、摊档、住户必须按时缴纳垃圾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拒缴清洁费的,按应缴清洁费的2倍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