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