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卫生监察机构和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