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